(2017)黑0126执恢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王艳玲申请执行刘廷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艳玲,刘廷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6执恢89号申请执行人王艳玲。被执行人刘廷瑞。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巴民一民初字第161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王艳玲申请执行刘廷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巴彦县人民法院(2015)巴民一民初字第161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彦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 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