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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21民初8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湖南衡阳衡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任雪英、杨臣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衡阳衡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臣生,任雪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421民初825号原告湖南衡阳衡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罡,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秋平,男,1981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满祝,男,1964年4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杨臣生,男,1963年9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任雪英,女,1964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原告湖南衡阳衡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杨臣生、任雪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湖南衡阳衡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杨臣生、任雪英已与原告湖南衡阳衡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结清了所借贷款,现原告湖南衡阳衡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衡阳衡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77.57元,减半收取计139元,由原告湖南衡阳衡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何 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何淑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