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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822民初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卢凤菊、高怀诉曹国祥、王春梅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桑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桑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凤菊,高怀,曹国祥,王春梅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822民初246号原告:卢凤菊,女,1967年8月14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桑植县人,农民,住桑植县。原告:高怀,男,1987年5月17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桑植县人,农民,住桑植县。系原告卢凤菊之子。上述两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帧孟,湖南威陵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98被告:曹国祥,男,1975年9月19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桑植县人,居民,住桑植县。被告:王春梅,女,1979年5月27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桑植县人,居民,住桑植县。系被告曹国祥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卢凤菊、高怀诉被告曹国祥、王春梅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卢凤菊、高怀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卢凤菊、高怀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凤菊、高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50元,减半收取2675元,由原告卢凤菊、高怀承担。审 判 长  陈 勇人民陪审员  皮永祥人民陪审员  李德鑫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龚丽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