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43民初17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王新荣与豆文雄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新荣,豆文雄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43民初1746号原告:王新荣,女,1959年9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被告:豆文雄,男,1981年3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原告王新荣与被告豆文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王新荣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新荣的撤诉申请系其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新荣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王新荣已预交25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新荣负担。审判员 瞿张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艳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