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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43民初17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王新荣与豆文雄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新荣,豆文雄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43民初1746号原告:王新荣,女,1959年9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被告:豆文雄,男,1981年3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原告王新荣与被告豆文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王新荣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新荣的撤诉申请系其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新荣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王新荣已预交25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新荣负担。审判员  瞿张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艳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