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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1执2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吴惠平、刘力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惠平,刘力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1执225号申请执行人:吴惠平,男,1970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被执行人:刘力明,男,1981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万载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781民初529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吴惠平与被执行人刘力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被执行人刘力明至今尚欠欠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按判决书计算)、受理费290元、执行费379元及迟延履行利息。立案执行后,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刘力明名下银行存款、房产登记信息等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刘力明名下汽车已被法院查封,但目前无法找到该车辆暂时无法处置。现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行为。本院已将上述案件执行情况、被执行人财产情况以及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提出异议。本院认为,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无法继续执行。为此,经申请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781执22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钱永忠审 判 员 林 军审 判 员 伍俊鸿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陈君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