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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422执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朱馨才、陈裕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馨才,陈裕炳,徐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422执80号申请执行人:朱馨才,男,1990年6月5日出生,汉族,广西藤县人,居民,住藤县。被执行人:陈裕炳,男,1981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广西藤县人,居民,住藤县。被执行人:徐萍,女,1971年7月1日出生,汉族,广西藤县人,居民,住藤县。本院在执行朱馨才与陈裕炳、徐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某某未履行(2016)桂0422民初1219号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分别给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150元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陈裕炳、徐萍共同共有的,坐落于藤县藤州镇河东三区友兰塘商住小区时代华府8#楼一单元二十三层8A2303号房(合同编号:TX2015007192,建筑面积:130.53㎡),期限为3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廖海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祝子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