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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6民申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繁峙县鑫茂建筑工程公司与边和平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朔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繁峙县鑫茂建筑工程公司,边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6民申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繁峙县鑫茂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繁峙县繁城镇石龙东街。法定代表人刘强,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新民,男,山西省九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边某某,男,1970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朔州市人,现住山西省朔州市。再审申请人繁峙县鑫茂建筑工程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边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朔城区人民法院(2016)晋0602民初5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繁峙县鑫茂建筑工程公司提供了以下证据用以证明涉案欠条上加盖的繁峙县鑫茂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麻家梁矿井巷项目部(编号:142XXXXXXXX21)的公章系伪造,可能涉嫌犯罪。1.2016年12月14日再审申请人委托的律师王新民对张俊的调查笔录一份。2.忻州国盾新技术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5日向繁峙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一份。3.繁峙县公安局治安大队于2016年12月6日出具的证明一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审查繁峙县鑫茂建筑工程公司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郭振义审判员  张利平审判员  赵晓燕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邢晓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