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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02民初6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李秀勤与夏贤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秀勤,夏贤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02民初659号原告李秀勤,女,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委托代理人赵丽,河南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夏贤长,男,汉族,住驻马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秀勤诉被告夏贤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夏贤长涉嫌刑事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本案诉讼无法进行,故本案需中止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马 伟人民陪审员  高丰立人民陪审员  胡留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文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