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02民初6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李秀勤与夏贤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秀勤,夏贤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02民初659号原告李秀勤,女,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委托代理人赵丽,河南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夏贤长,男,汉族,住驻马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秀勤诉被告夏贤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夏贤长涉嫌刑事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本案诉讼无法进行,故本案需中止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马 伟人民陪审员 高丰立人民陪审员 胡留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文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