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1执恢13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延吉市小营镇仁坪村二组与孟庆儒之间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延吉市小营镇仁坪村二组,孟庆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2401执恢139-1号申请执行人延吉市小营镇仁坪村二组,地址延吉市。代表人崔成汉,组长。被执行人孟庆儒,男,现住延吉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延民初字第656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立案通知书、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将承包的位于延吉市小营镇仁坪村二组2.2公顷土地返还给申请人、案件受理费50元、执行费5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由于被执行人不服对本院(2015)延民初字第6566号民事判决书向延边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审诉,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委托延吉市至诚公证处对被执行人孟庆儒在租赁的土地上种植的农作物及经济作物进行证据保全,被执行人孟庆儒在证据保全的部分同意配合本院执行,现在该工程顺利施工完毕。本院于2016年10月28日作出(2016)吉2401执1014号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孟庆儒纳入失信人名单,剩余土地申请执行人同意暂缓执行,待执行时机成熟时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延民初字第656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卢伟绪执行员 南雄杰执行员 万有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金爱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