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8107民初5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原告王秀芝与被告金立财离婚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秀芝,金立财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C}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农垦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黑8107民初590号 原告:王秀芝,汉族。 被告:金立财,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秀芝与被告金立财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72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三女,都已独立生活。原、被告夫妻感情不和,经常吵架,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无法共同生活。现原告请求:1、请求与被告离婚;2、案件受理费共同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金立财的身份信息及确切居住地址,经本院依法向原告释明告知其提供被告的详细地址,但原告仍不能提供被告住所地的详细地址,导致无法向其送达法律文书。客观上无法确定被告,属于不能提供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王秀芝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全额退还给原告王秀芝。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 审判长 袁会东 审判员 王 斌 审判员 王雪冬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罗 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