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26执恢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平娟与马宁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娟,马宁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6执恢100号申请人平娟,女.被执行人马宁合。申请人平娟与被执行人马宁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的(2016)陕0326执603号执行裁定书,本案执行标的为10000元,本次申请人申请执行5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被执行人马宁合自觉缴纳案款5000元至我院,现申请人平娟已领取5000元。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326执恢10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冀有会审判员 王宏让审判员 李海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 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