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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6民初2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杨富弟与奉节县竹园镇人民政府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富弟,奉节县竹园镇人民政府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6民初2123号原告:杨富弟,男,1939年5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奉节县。被告:奉节县竹园镇人民政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236008658923W,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竹园镇。负责人:操钢林。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建平,男,1965年3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奉节县,有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银华,男,1985年11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奉节县。原告杨富弟与被告奉节县竹园镇人民政府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杨富弟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奉节县竹园镇人民政府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富弟申请撤诉,是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杨富弟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富弟撤回对被告奉节县竹园镇人民政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02元,减半收取601元,由原告杨富弟负担。代理审判员  向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田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