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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2民初218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谷存德与李福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存德,李福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2民初2180号之一原告谷存德,男,1970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莘县。被告李福存,男,1976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莘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谷存德与被告李福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谷存德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谷存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所提供的财产担保合法、有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李福存位于莘县伊园街126号莘县温州商贸城C区XX幢109号(房屋代码2XXX6)和110号(房屋代码2XXX7)商铺两套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三年,在查封期间内禁止买卖、出租、转让、转移、损毁、抵押、典当等行为。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10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葛士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宗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