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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81民初9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罗某与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舞钢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1民初991号原告罗某,男,1978年11月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舞钢市。被告谢某,女,1982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舞钢市。委托代理人:陈朝军、徐银三,河南首位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诉被告谢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谢某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对被告谢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对被告谢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闫红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夏 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