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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21民初6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谈宝强诉张林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谈宝强,张林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曲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021民初675号原告:谈宝强,男,1977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曲沃县杨谈乡下院村,身份证号:142621197706114114。委托代理人:吴军龙,男,1976年8月2日出生,汉族,曲沃县城镇居民,身份证号:142621197608020034。被告:张林旺,男,1972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曲沃县高显镇北白集村龙复路356号,身份证号:142621197208315116。本院在审理原告谈宝强与被告张林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谈宝强与被告张林旺以庭下调解为由,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谈宝强与被告张林旺庭下调解,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谈宝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谈宝强负担。审判员  巨燕亭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飞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