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422执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刘道波与单戈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萝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萝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道波,单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422执字第67号申请执行人刘道波,男,1973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呼兰区。被执行人单戈,男,1972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鹤岗市工农区华鹤社区。本案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道波与被执行人单戈建设施工合同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现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绥滨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5)绥民初字第125号民事调解书本次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延青审判员 : 王 霞审判员 :张东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 白 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