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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3执恢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刘广志与陆忠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广志,陆忠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恢165号申请执行人:刘广志,男,1966年7月6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陆忠军,男,1969年4月3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广志与被执行人陆忠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人欠款8605967元及违约金300000元、案件受理费38521元,现无执行回款。执行中,经财产调查,被执行人银行、房产、车辆均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青霞审判员  王 亮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秋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