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96刑更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余雷犯抢劫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余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鄂96刑更13号罪犯余雷,男,1993年3月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宣恩县人,初中文化,住宣恩县。现在湖北省汉江监狱服刑。罪犯余某犯抢劫罪,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2月18日作出(2011)温平刑初字第123号刑事判决,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刑期自2010年10月23日起至2022年4月22日止),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除罚金2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3月17日交付执行。2013年8月6日、2015年8月11日,本院分别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和七个月,刑期至2021年3月2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17年5月2日,执行机关湖北省汉江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湖北省汉江监狱提出,罪犯余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经审理查明,罪犯余雷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生产任务。受到执行机关三个表扬、二次记功,一次监狱积改。上述事实有湖北省汉江监狱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励审批表、呈报减刑情况的评议记录、讨论记录,罪犯个人改造小结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认为,罪犯余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罪犯余某犯抢劫罪、罚金未交、共同追缴未交,对其减刑应当从严掌握,执行机关对罪犯余雷报请减刑时,已考虑上述情形,故对其减刑建议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余雷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至2020年11月2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同联审判员 陶雄平审判员 王兴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叶 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