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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4民初17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刘学飞与天津中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学飞,天津中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1716号原告:刘学飞,男,1982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被告:天津中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北辰区柳滩汽贸园A区5-6号。法定代表人:张文瑾,总经理。原告刘学飞与被告天津中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原告刘学飞于2017年5月22日以双方经过协商达成和解,并已实际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学飞撤诉。案件受理费932元,减半收取计466元,由原告刘学飞负担。审判员  徐学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范 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