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3民初15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彭某与赤峰市元宝山区元宝山镇南庙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赤峰市元宝山区元宝山镇南庙村民委员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3民初1544号原告:彭某,男,1975年2月6日出生,汉族,市民,住赤峰市,公民身份号码:×××。被告:赤峰市元宝山区元宝山镇南庙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赤峰市元宝山区元宝山镇南庙村。法定代表人:魏某,主任(未到庭)。原告彭某与被告赤峰市元宝山区元宝山镇南庙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15.00元,由原告彭某负担。审判员 李雪���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艳 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