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2执190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西安市未央区鑫盛租赁站与湖南省第四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市未央区鑫盛租赁站,湖南省第四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2执1909-1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未央区鑫盛租赁站。被执行人湖南省第四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未央区鑫盛租赁站与被执行人湖南省第四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未央区鑫盛租赁站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未民初字第09058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案款5429752.15元及逾期利息,执行费65657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执行中,本院依法执行回案款5672544元,扣除案件执行费65657元后,剩余案款5606887元全部发还与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未央区鑫盛租赁站,案件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未民初字第09058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康晓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