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12民初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南昌正荣新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苏猛、苏陆艳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昌正荣新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苏猛,苏陆艳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12民初91号原告:南昌正荣新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新建区长堎镇1616号4栋2单元102户东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20814752182。法定代表人:肖春和,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婧,系江西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苏猛,男,1986年6月2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被告:苏陆艳,女,1990年2月1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原告南昌正荣新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苏猛、诉陆艳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6日立案。原告南昌正荣新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昌正荣新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昌正荣新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南昌正荣新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汐湘人民陪审员 滕 斌人民陪审员 程 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