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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106执26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北京汇博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神华宁夏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汇博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神华宁夏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106执2635号申请执行人:北京汇博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张国成,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神华宁夏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法定代表人:绍俊杰,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作出的(2015)宁民初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2月0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应执行标的15209238元(含执行费82527元),未执行标的1520923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协商还款计划,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宁民初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立    军代理审判员 秦慧超代理审判员路玮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万        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