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27执25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鲍美凤、杭州汤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鲍美凤,杭州汤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27执2542号申请执行人鲍美凤(330127196202230023)女,1962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被执行人杭州汤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淳安县千岛湖镇千岛碧云天3幢1层3-8号。(组织机构代码:785310518)法定代表人:汤海苗,执行董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127执2542号《执行裁定书》,被执行人以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冻结被执行人杭州汤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工商变更手续。执行员 余鹏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吕海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