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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2执7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刘中云2017鲁1322执767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中云,何宏耘,沈明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2执767号申请执行人:刘中云,女,1966年2月10日生,汉族,住郯城县前进村一组173号,公民身份号码:372822196602106561。被执行人:何宏耘,男,1962年1月11日生,汉族,住郯城县人民路怡景花园,公民身份号码:372822196201110738。被执行人:沈明侠,女,1962年6月28日生,汉族,住址同上,公民身份号码:372822196206280728。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1322民初6671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何宏耘名下的车牌号为鲁QQ0H**的轿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志森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彤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