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13民初8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5-08
案件名称
刘熙与吴东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熙,吴东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13民初8207号原告:刘熙,男,1984年4月30日生,汉族,住广州市番禺区。被告:吴东灿,男,1963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广州市天河区。原告刘熙诉被告吴东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东灿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欠款人民币16.58万元,并支付利息,按年利率5%从2015年1月1日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2年12月3日,被告吴东灿以开办神木羊庄为由,从原告处收股金2万元,后来羊庄倒闭,钱未归还。2013年8月12日,被告吴东灿以在清远佛冈开办大埔农庄为名,从原告处借走人民币12万元,后向原告补写欠条一份,将上一笔的2万元股金一并作为借款,写到欠条里,共计14万元整。?2013年11月29日至2013年12月12日,被告吴东灿以开办大埔农庄为借口,让原告帮忙采购相关物品,共计人民币:5839.8元,该款项一直未归还给原告。2015年7月27日,被告吴东灿以收购另一个农庄缺钱为名,从原告处借走人民币2万元,但并没有写欠条,有银行转账记录。到还款日期后,被告以各种理由和借口迟迟不肯偿还债务,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诉请法院判决被告吴东灿偿还原告刘熙人民币16.58万元并支付利息。被告吴东灿无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2013年10月10日,吴东灿向刘熙出具借据一份,确认向刘熙借款14万元,约定于2014年12月底前归还。2015年7月27日,刘熙向吴东灿账户转账支付2万元。现刘熙向本院提起诉讼,其主张上述借据的14万元,系其交给吴东灿的股金2万元以及于2013年8月12日向吴东灿转账12万元,两笔款项的汇总,后来其应吴东灿要求又向其转账借出2万元,但未书写借款凭证。为此,其提交吴东灿备注的收到刘熙交来的两万元股金的协议书一份以及其名下工商银行、民生银行账户明细清单各一份予以证实。另刘熙还主张吴东灿在2013年11月29日至同年12月12日,以开办农庄采购物品为由,要求其代为购买用品共花费5839.8元,未归还,主张该款项亦是借款。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吴东灿向刘熙借款16万元,有吴东灿出具的收据以及刘熙提交的银行交易明细为证,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现其中的12万元借款期限已届满,其余4万元款项未约定还款期限,刘熙可随时要求归还,故现吴东灿应向刘熙偿还借款本金16万元,本院予以支持。至于利息,双方未约定利息,故刘熙可自吴东灿逾期还款之日其向其主张逾期还款利息。故对其中的12万元,吴东灿应按年利率6%,自还款期限届满第二日即2015年1月1日起,向刘熙支付逾期还款利息至款项清偿之日止;对其余的4万元,吴东灿应按年利率6%,自刘熙向其主张权利即2016年9月22日起,向刘熙支付逾期还款利息至款项清偿之日止。至于刘熙所主张的代吴东灿购买用品所支出的5839.8元,因其仅提交了自行制作的购物交易记录,未能证实吴东灿就其所支出的款项与其达成合意系借款,亦未能证实其购买的物品由吴东灿本人收取,故对主张上述5839.8元属于吴东灿向其借取的款项,要求吴东灿归还并支付利息,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吴东灿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相关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吴东灿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熙偿还借款本金16万元并支付利息(分别以12万元、4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分别自2015年1月1日、2016年9月22日起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刘熙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616元由原告刘熙负担126元、被告吴东灿负担349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晓佳人民陪审员 梁玉谊人民陪审员 彭莹莹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甘 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