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91民初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骆某与张某1、张某2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某,张某1,张某2,张某3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91民初69号原告:骆某,女,1941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现住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自强,合肥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张某1,男,1963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告:张某2,男,1967年10月25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张某3,女,1965年12月25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现住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骆某诉被告张某1、张某2、张某3赡养费纠纷一案,原告孙超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张某1、张某2、张某3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骆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无规避法律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骆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0元,减半收取为180元,由原告骆某负担。审判员 瞿永贤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晓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