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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30执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张全胜与惠小艳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全胜,惠小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30执45号申请执行人张全胜,男,1970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惠小艳,女,1986年1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全胜与被执行人惠小艳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惠小艳偿还申请执行人张全胜借款本金3万元,申请执行人张全胜自愿放弃利息。案件受理费744元,由被执行人惠小艳负担。执行费350元,由被执行人惠小艳负担,但由于被执行人惠小艳欠款过多,无能力支付执行费350元,我院予以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清涧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830民初111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高祖庆执行员  郝浩宇执行员  刘 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