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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30民初38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陶承伟与谭玉琴卢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承伟,谭玉琴,卢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0民初3897号原告:陶承伟,男,1973年05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丰都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明华,重庆森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谭玉琴,女,1987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丰都县。被告:卢川,男,1977年03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丰都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陶承伟与被告谭玉琴、卢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陶承伟于20174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陶承伟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承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680元,减半收取12340元,由原告陶承伟负担,鉴于原告陶承伟经济困难,本院决定免交。审 判 长  刘海兵人民审判员  江其祥人民陪审员  杨龙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周 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