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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02民初66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王某与殷某、张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殷某,张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2民初6640号原告王某,女,1969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委托代理人,张玉柱,河北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殷某,男,1970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委托代理人,于彬彬,河北冠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女,1968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委托代理人,于彬彬,河北冠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殷某、张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保全费202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 判 长  刘晓侃人民陪审员  张雅楠人民陪审员  李向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甄佳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