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94民初4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张涛与王金龙、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涛,王金龙,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94民初433号原告:张涛。被告:王金龙,住长春市宽城区。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南环城路1655号。法定代表人孙占江,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涛与被告王金龙、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递交申请,请求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崴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