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323民初8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左新飞与江长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新飞,江长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323民初825号申请人:左新飞,男,汉族,1973年11月8日出生,个体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被申请人:江长平,男,汉族,1970年7月1日出生,个体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申请人左新飞与被申请人江长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江长平名下的的位××县住宅楼一套予以查封。申请人以登记在陈晓芳名下的×××维拉克斯牌越野车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以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损害申请人债权为由提出诉讼保全申请,同时提供了相应的财产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登记在江长平名下的在江××县住宅房1套(产权证号:盐房权证花马池镇字第XX**号),查封期间该房屋由江长平使用和管理,但不得行使买卖、转让、赠与、抵押等处分权利;二、查封登记在陈晓芳名下的×××��拉克斯牌越野车1辆,查封期间该车由陈晓芳使用和管理,但不得行使买卖、转让、赠与、抵押等处分权利。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被申请人江长平负担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冯秀荣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李慧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