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509民初36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3679立达博仕电梯(苏州)有限公司与东阳市南马烈海箱包厂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立达博仕电梯(苏州)有限公司,东阳市南马烈海箱包厂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9民初3679号原告立达博仕电梯(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桃源镇陶墩村铜七线顾庄桥。法定代表人王林龙。委托代理人王浩然,浙江东方绿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阳市南马烈海箱包厂,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南马镇新五联村横溪。经营者张烈海。本院在审理原告立达博仕电梯(苏州)有限公司与被告东阳市南马烈海箱包厂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立达博仕电梯(苏州)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立达博仕电梯(苏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60元,由原告立达博仕电梯(苏州)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陆菊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万 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