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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002民初16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肖某与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002民初1614号原告肖某,女,198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抚州市临川区人,住抚州市临川区,被告曾某,男,1977年6月6日出生,汉族,抚州市临川区人,住抚州市临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诉被告曾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某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某自愿撤回起诉,是其自由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本院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肖某负担。审判员  黄军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月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