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705民初23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胡震与陈显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震,陈显衫,胡震,陈显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705民初2359号原告:胡震,男,1989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被告:陈显衫,男,1989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梁平县。原告胡震与被告陈显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原告胡震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震撤诉。案件受理费616元,减半收取计308元,由原告胡震负担。审判员 马 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邾海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