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81行初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郑玉清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玉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581行初61号起诉人郑玉清,男,汉族,1947年3月4日出生,住安阳市。2017年5月22日,本院收到郑玉清的起诉状,诉称1983年农村生产队解散后,其的285平方米面积基地被分给其他村民占用,1997年10月因柏庄镇村镇街道扩宽公益事业的需要,其的180多平方米面积住房被拆除,损害了其的合法权益。请求1、要求人民法院判决柏庄镇政府对起诉人的宅基地进行确权;2、要求法院判决柏庄人民政府对张银花一家在起诉人的宅基地上所建房屋下限期拆除通知书;3、要求人民法院判决柏庄镇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法律、政策规定,重新确定起诉人的180平方米住房拆迁安置补助费;4、要求法院判决南街村委会补偿起诉人被村集体两次侵占的407.7平方米面积宅基地。本院认为,起诉人的起诉,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郑玉清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刘艺玲审判员 李更生审判员 赵银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渝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