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21执7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人褚桂霞与被执行人曾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褚桂霞,曾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1执790号申请人褚桂霞,女,汉族,生于1975年4月,住南召县。被执行人曾凯,男,生于1974年4月,汉族,住南召县。申请人褚桂霞与被执行人曾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6)豫1321民初170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22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1321民初170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孝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任耀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