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7刑初3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陈玉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某,陈玉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7刑初372号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翟某,男,1961年12月14日,汉族,系本案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王璐,北京市富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陈玉全,男,1969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安徽省颍上县,初中文化,无业,2016年7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石景山区看守所。辩护人暨诉讼代理人陈晓辉,北京市泽韬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京石检公诉刑诉[2016]3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玉全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翟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在审理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翟某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翟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定条件,理由正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翟某撤回起诉。审 判 长 李 婧人民陪审员 郭凤香人民陪审员 李亦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艳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