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322执15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谢爱香与被执行人谭满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爱香,谭满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322执1573号申请执行人谢爱香,女,1958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新化县上梅镇古城路凌角塘**号。被执行人谭满莲,女,1959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冷水江市锡矿山街道办事处北区居委会新华昌片*组*号。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谢爱香与被执行人谭满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新法民一初字第224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2月16日向被执行人谭满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谭满连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由被执行人谭满连偿还申请执行人谢爱香借款本金77100元,其中29100元从2014年3月26日按月利率20%计算支付利息至还款之日,还应承担诉讼费1400元,执行立案费1078元,但被执行人谭满连至今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谭满连下落不明,对被执行人潭满连的财产进行四查,查无财产可供执行,暂时无法兑现。本案暂时无法兑现。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新法民一初字第22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登寿审判员 :曾均安审判员 :刘胜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康 弟 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