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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香法民二初字20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李中革与纽海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纽海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中革,纽海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纽海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上海澳琳达健康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民二初字2003号原告:李中革,男,汉族,1968年6月21日出生,住址:辽宁省鞍山市西铁区,被告:纽海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住所:东莞市洪海梅镇洪屋涡村。负责人:黄海晖。被告:纽海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祖冲之路295号102室。法定代表人:王路。被告:上海澳琳达健康食品有限公司,住所:上海青浦区朱枫公路3424号1幢3层A区321室。法定代表人:陶国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莹,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潘丹丹,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中革诉被告纽海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纽海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上海澳琳达健康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中革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中革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7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郑佳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