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02执24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30
案件名称
张春明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春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302执243号之一被执行人:张春明,男,1987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恒山区。本院在执行张春明罚金一案中,已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北京现代牌黑X号车籍档案,因车辆暂未找到,故未实际扣押,无法处分。除此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冻结的银行账户内资金足额时或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北松审判员 吕昌斌审判员 翟至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欣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