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522民初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李云跻与王立强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巴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云跻,王立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巴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522民初145号原告:李云跻。被告:王立强。委托代理人:杨海峰,赤峰市长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李云跻与被告王立强信用卡纠纷一案在审理期间,原告李云跻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云跻与被告王立强已在庭外达成和解,原告的撤诉属自愿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云跻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00元减半收取1150.00元,由原告李云跻负担。审判员 许燕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南 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