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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522民初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李云跻与王立强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巴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云跻,王立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巴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522民初145号原告:李云跻。被告:王立强。委托代理人:杨海峰,赤峰市长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李云跻与被告王立强信用卡纠纷一案在审理期间,原告李云跻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云跻与被告王立强已在庭外达成和解,原告的撤诉属自愿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云跻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00元减半收取1150.00元,由原告李云跻负担。审判员  许燕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南 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