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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21执8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人农村信用社与被执行人毛运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召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毛运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1执801号申请人南召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程红忠,任理事长。被执行人毛运华,女,生于1962年7月,汉族,住南召县。申请人南召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等与被执行人毛运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2016)豫1321民初7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15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1321民初73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和平代审判员 任行斗代审判员 宋长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