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402执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石艳萍与执行人张福德、林井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艳萍,张福德,林井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402执150号申请执行人石艳萍,1974年12月出生,住辽宁省西丰县。被执行人张福德,住辽源市。被执行人林井芬,住辽源市。申请执行人石艳萍与二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2016)吉0402民初20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查:二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应本次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次终结(2016)吉0402民初2039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奎武执行员 毕正江执行员 吴 和 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秦 绍 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