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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6民初第23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张新民与张战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新民,张战营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6民初第2390号原告:张新民,男,1949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被告:张战营,男,1970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7009284231。原告张新民与被告张战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新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新民负担。审判员  董恒体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琳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