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3127执3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侯忠海与被执行人张远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忠海,张远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3127执351号申请执行人侯忠海,男,1962年10月05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永顺县人。被执行人张远贵,男,1969年08月23日出生,苗族,湖南省永顺县人。本院受理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侯忠海与被执行人张远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作出的(2016)湘3127民初10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张远贵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侯忠海于2016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张远贵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家中无财产可供执行,其银行无存款,无车辆,无股权。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张远贵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侯忠海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立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张远贵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侯忠海可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6)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永顺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3127民初101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刘 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宋明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