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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02民初字第7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党忠军与王海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党忠军,王海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02民初字第715号原告党忠军,男,汉族,1970年3月9日出生,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新城办。被告王海艳,男,汉族,现年42岁,安康市顶固门窗买卖店法人,总经理。原告党忠军与被告王海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7年5月22日,原告党忠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党忠军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党忠军负担。审 判 长  郑安宁人民陪审员  马宜君人民陪审员  马宜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