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02民初字第7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党忠军与王海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党忠军,王海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02民初字第715号原告党忠军,男,汉族,1970年3月9日出生,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新城办。被告王海艳,男,汉族,现年42岁,安康市顶固门窗买卖店法人,总经理。原告党忠军与被告王海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7年5月22日,原告党忠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党忠军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党忠军负担。审 判 长 郑安宁人民陪审员 马宜君人民陪审员 马宜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