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余执民字第530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宁波金源电气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宁波金源电气有限公司,宁波市东港灯具有限公司,胡元成,俞利丽,余姚市调压器厂,宁波金鹏轴承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余执民字第5300-2号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住所地:余姚市南雷路31号。组织机构代码:71720095-8。代表人:宋春海,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宁波金源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新建北路485号。组织机构代码:14466290-0。法定代表人:胡元成,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宁波市东港灯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阳明街道北郊村。组织机构代码:71720399-9。法定代表人:周德高,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胡元成,男,196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被执行人:俞利丽,女,1968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余姚���。被执行人:余姚市调压器厂。住所地:余姚市新建北路485号。组织机构代码:14457628-7。法定代表人:胡元成,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宁波金鹏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横河镇相士地村。组织机构代码:71335952-3。法定代表人:胡建学,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与被执行人宁波金源电气有限公司、宁波市东港灯具有限公司、胡元成、俞利丽、余姚市调压器厂、宁波金鹏轴承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5月4日10时起至2017年5月5日10时止在浙江省宁波中级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拍卖被执行人俞利丽名下的位于宁波市海曙区解放北路128号(7-9)--(7-11)的房地产,2017年5月5日买受人竺朝阳(公民身份号码:)以106.50万元的最高价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俞利丽名下的位于宁波市海曙区解放北路128号(7-9)--(7-11)的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号:甬房权证私新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甬海国用(2003)字第01132号]归买受人竺朝阳(公民身份号码:)所有,上述房屋所有权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竺朝阳时起转移;二、买受人竺朝阳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溶溶审 判 员 汪惠萍审 判 员 卢 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申训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