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27民初5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李玉芳与汤志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余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芳,汤志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余干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1127民初516号原告李玉芳,男,1969年5月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干县人,住江西省余干县,被告汤志坚,男,1989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干县人,住江西省余干县,原告李玉芳与被告汤志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玉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汤志坚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玉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借款本金20000元。事实和理由:2013年10月15日,被告汤志坚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出具借条,口头约定三个月还款。还款日期届满时被告未按约归还原告借款,原告多次催收未果,被告至今拒不返还借款,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只得起诉,恳请法院判如所请。被告汤志坚未向本院提供书面答辩。原告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拟证明原告的身份;2.借据原件,拟证明被告汤志坚于2013年10月15日向原告借款20000元的事实。被告未当庭提出质证意见。被告在举证期限内未提供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如下:被告汤志坚以做铝合金需要资金进货为由向于2013年10月15日向原告李玉芳借款20000元,并出具借据一张,该借据内容为:“借条今借到李玉芳人民币计贰万元正(20000.00元).借款人:汤志坚证人汤某,2013年10月15日”。原告当场给付被告现金20,000元。尔后,原告向被告催收被告分文未付。原告李玉芳于2017年5月12日(开庭后)来庭表示同意被告汤志坚于2017年农历11月20日之前一次性返还借款20,000元。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出具借据,该借据合法有效,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原告诉请被告返还人民币20000元依法予以支持,但鉴于原告李玉芳开庭后表示同意被告汤志坚于2017年农历11月20日之前一次性返还借款20,000元,对此依法应予照准。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汤志坚于2017年农历11月20日前返还借原告李玉芳人民币20,000元。如不按期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汤志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一式二份,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胡 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袁旺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