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24民初10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竹县支行与唐胜清、吴万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竹县支行,唐胜清,吴万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724民初1028号原告: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竹县支行,住所地:大竹县。负责人:彭琨,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赖永华,男,该支行职工。被告:唐胜清。被告:吴万光。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竹县支行与被告唐胜清、吴万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竹县支行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竹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竹县支行负担。审 判 长 李晓军人民陪审员 王薪杰人民陪审员 蔡 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唐婷婷 来自: